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冀工发(2018)1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依规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总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正确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市总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所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40%上缴市工会。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含分工会)开展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2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举办文体活动需要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工会组织参加或承办省市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用于当日往返的春游秋游,但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凡工资纳入学校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工会会员才可享受职工集体福利。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根据工会经费情况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女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工会可以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可以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五)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支出。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疗休养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二)其他支出。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创建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经学校党委认可和市总工会批准,工会可以开展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专兼职工会干部的 10%以内,评选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应当控制在会员人数的 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工会负责依法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工会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须附本人或分工会负责人签名的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使用方向。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至少向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为限定标准,工会应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职工慰问及困难救助等已在学校福利费中报销的,不再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