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试卷交接
第九条 考试前教务处通知各院系教学秘书领取试卷,试祥必须专柜存放, 妥善保管。试卷领取时交接双方要当场核对考试科目、份数和试卷密封情况,填 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十条 监考教师于开考前2分钟到院系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当场核对考试 科目、试卷份数和试卷密封情况,并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立即回收考生试卷,清点无误后按学号由 小到大顺序排列,连同空白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及时送交指定交接地点, 填写《考试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四章 试卷评阅
第十二条 阅卷由教研室组织实施,集体评阅卷,流水作业,任课教师单独 阅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评卷以《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严格赋分(不得采取扣分 的方法记各题成绩)。评卷标准必须一致,有争议的问题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阅卷人要在大题题首的“评卷人 ”栏内签字或盖章。各大题的得 分填写在卷首的记分栏内,合计总分时要认真仔细,避免发生错误。阅卷一律使 用红色水笔。
第十五条 卷面分不得随意涂抹,需要更改时要用黑色双斜线将原分数划掉, 在原分数的右上角用红笔书写改后分数,并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试卷要在考试结束五天内评阅完毕。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或五级制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等考 核由教研室协调组成考评组,每个考评组不得少于3名教师,由一名主讲教师任 组长。在组长主持下于考前制定出该课程的评分标准及成绩合成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考?顺杉ê推谀┛际猿杉ê铣桑?铣杀壤? 5:5计,合成比例及平时成绩确定依据于开课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需网上选课的课程,未通过网上选课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3200威尼斯vip参加运动会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军学生入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平 时学习情况直接确定。
第六章 试卷分析及装订
第二十三条 教师阅卷完毕后,应对学生总体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填 写《试卷分析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阅毕试卷按学号自小到大排序,按自然班装订,每班一册。
第二十五条 试卷集中须封装1份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单》及《试卷分析报告单》。
第二十六条 试卷集封面上按学校统一样式认真填写。装订好的试卷由开课 部门统一妥善保存,试卷保存年限应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