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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历史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30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200威尼斯vip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 青年教师尽快熟悉、胜任学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培养对象
第二条 进校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 3 年的青年教师、我院认 为有必要经历导师制培养的教师,以及自愿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三、导师的选聘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高。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有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愿。
第四条 导师的选聘程序及要求
1.导师由各教研室根据所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确定,由教研室主 任提出拟聘导师人选,报学院批准后正式聘任。
2.导师从事的专业应与所指导青年教师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 2 名。
4.指导期一般为 2 学年。
5.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应中途更换导师。
四、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负责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 培养方案和分阶段指导计划。
第六条 负责对青年教师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帮助青 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教师热爱教育 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 作。
第七条 指导青年教师了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教学工作规 程,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教学方法、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与 成绩评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熟悉教学 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 年教师撰写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每学期听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 3  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向青年教师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帮助青年教师 熟悉专业领域、明确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计划,带领青年教师按计划 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指导期结束时,应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 工作情况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鉴定,并对其后续发展提出建议。对经 过培养和考核后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 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五、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导师制定的培养方案和分阶段培养计划,制定年 度(或学年度)个人业务能力提升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完成导 师指定的学习和教研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和业务学习的 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课程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和讲 稿,定期送导师审阅,在导师的指导下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十四条 指导期内,每学期观摩导师和同行教师授课不少于 4 学时。每学期结束前,应将听课、听报告记录报所在教研室。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 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第十六条 每年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业务能力提升 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同时提供本年度(学年度)接受指 导的相关资料。
六、导师制的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 等次。
第十八条 指导期满,导师及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应按本办法的要 求对履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及培养成效等进行总结,学院组织专家 通过试讲、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 指导期满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导师制培养期结束;指 导期满青年教师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延长培养期 1 年,延长培养期结束考核仍不合格者,学院将对其做出调离教师岗位、解聘等处理;指 导期满(含延长培养期)导师经考核不合格者,学院不再续聘担任导 师。
七、其它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不得参加其它任何形式的进修、脱产学习,试用期内的青年教师延期 转正定级或予以解聘。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学与历史学院
2023 年 6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