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分为就业政策和创业政策,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就业政策
(一)一次性安家补贴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申领主要包括企业申报、资格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四个环节。
1.企业申报:
企业可于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持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1日至20日。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或学信网的学历凭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2.资格审核:
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于受理当月月底前,填写《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认定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花名册》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复核,提出补贴意见。
3.社会公示:
对拟补贴人员,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求职补贴
1.政策内容 :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 :
每名高校毕业生 2000 元。
3.申领程序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在院校申请。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市人社部门对院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市人社网站公示不少于 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院校,由院校拨付到个人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
1.政策内容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 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2.补贴标准 :
每名高校毕业生 2000 元。
3.申领程序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 6个月后的 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文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
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子实际缴费额的 4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
2.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费额的 40%给予补贴。
3.申领程序 : 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二、创业政策
(一)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 :
毕业学年及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除外)、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 :
每个创业项目 10000 元。
3.申领程序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二)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 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 :
租赁场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年 3000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 5000 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3.申领程序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取得营业执照 3年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 :《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内容 :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 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 ,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照“借款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审核放贷、担保机构尽职审查、财政部门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 :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13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 ,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贷款期限 :
各经办银行向个人( 合伙企业 )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借款人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 ,可以展期1次 ,展期期限不超过 1年 ,展期期限内贷款只担保不贴息。各经办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联系电话 :0311-86067376(如有需要可具体咨询)
(四)创业孵化基地
1.政策内容 :
登记失业或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可入驻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
2.孵化期限 :
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1年。
3.入驻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电子版或纸质版)、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属迁入的企业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已实现带动就业的,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2).创业孵化基地受理并初审创业实体的入驻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入驻申请表》及项目评审相关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4.评审入驻:
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创业孵化基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创业实体推荐至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与实体签订 《石家庄市市级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正式入驻。入驻时间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并协助实体尽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市本级联系电话 :0311-86660626
(五)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
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标准 :
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申领程序 :
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月后、12 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
1.政策内容 :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
1.政策内容 :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市、县(市、区)各承担50%。
2.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000元。
3.申领程序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于每季度首月工作日向创业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由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填写《高校毕业生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审核认定表(一)(二)》,报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