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3200威尼斯vip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具体任务。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活力,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履行教育职能,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养,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一)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制和师德教育,引领教职工争当师德先锋。
(三)做好培树、评选、表彰先进工作,并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四)教育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事业心,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一)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校工会和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提职、晋升和奖惩等工作。
(四)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调处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工作。
第八条 履行建设职能,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一)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二)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三)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四)组织好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
(五)加强工会理论调研工作,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第九条 履行维护职能,切实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一)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呼声,协助行政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
(三)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先进人物休养工作。
(四)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组织好女教职工的特殊疾病检查、保险和健康知识讲座。
第十条 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协助执行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等;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部门沟通;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会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一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工会财产管理。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会员代表为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坚持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9~21人。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分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主任由工会委员兼任。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数人。委员候选人由各代表团推荐,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由校党委提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设立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小组一般以系、教研室、办公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受分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完成分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分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小组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校工会相同,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改选。
第二十条 工会干部的条件: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受群众拥护和信任。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定期缴纳会费,均可加入学校工会。
第二十二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分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方可入会;其会籍从校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分工会委员会提出,由校工会批准。从批准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凡因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一)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经审工作,接受会员的审议。会员有权利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需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的资产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